社区集体户口是永久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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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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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区集体户口并非永久有效。在居民未达到单独设立户口条件或未完成相关申请前,其户籍会暂时存于集体户口。但此常住户口虽无明确期限,却可能因个人情况变化或政策调整而需迁移。因此,尽管集体户口本身没有设定有效期限,但其实际有效性可能受外部因素影响。
社区集体户口是永久的吗

一、社区集体户口是永久的吗

当居民尚未达到单独设立户口的标准或未完成相应的申请程序时,他们的户籍将被暂时放置于某个集体户口上,这种类型的常住户口是无期限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二、社区集体户补办的步骤

依照我国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专业法规,若您所持有团体户口的个人页不幸丢失,请您务必按照相关规程,亲自携带好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完整无缺的集体户首页原件或者具有单位盖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本以及来自该集体户口所属机构的完整丢失证书,前往您户口登记地点所在地的地域管辖派出所展开补发手续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关于社区集体户口的问题,必须明确它并不是一种永久性的户口类型。当某个居民尚未满足独立设立户口所需的必要条件,或者他们还未提交与之相关的申请时,该居民的户籍将会被暂时保管在集体户口中。然而,这种常驻户口虽然并未规定确切的有效期,但是由于个人状况的改变或者政策的调整等原因,有可能需要进行户口迁移。因此,尽管集体户口本身并未设置有效期限,但其实际的有效性仍然可能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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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主不同。集体户口的户主是单位,是单位的所在地,居民户口是除了身份证之外最好的身份证明。
扩展资料:
一、好处
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主要的)
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否则,属违法现象。
二、弊端
1.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
2.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3.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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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户与集体户口区别是什么?
户口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各用各的用处,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某单位或某行业相关人员问题的,整个单位共用一个户口本。“公共户口”是以上户口形式无法解决问题而设立的临时户口形式,其目的就是解决群众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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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有效吗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合同约定承包永久有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二条 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第四十八条的 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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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表现为禁止性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没有将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一种明确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可以认为,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只得出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得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结论。但依照前述《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该条第二款对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请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权利作了限制,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虽存在违反民主议原则越权发包会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
有两种特殊情形阻却了对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认定:
1、告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有时间限制,须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告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虽未超过一年的时间限制,但受承包方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行为限制。
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民主议定原则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立法设计,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的“但书”规定,有学者主张将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设定为一种效力待定状态,而不是绝对无效状态,会更符合法理和法律。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作出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承包方的情况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以上这些都是关于农业承包合同订立的民主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要遵守的。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但最高根据实际情况也作了例外规定,其中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5条就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人民不宜因发包方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可以看出最高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没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讼,人民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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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转集体户口需要什么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移原因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办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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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体诉讼又称集团诉讼,还称群体诉讼,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体民事诉讼、集体行政诉讼。集体民事诉讼如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等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么这个案件性质就属于集体仲裁。包括集体劳动仲裁、集体人事仲裁、集体经济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体诉讼、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或者双方的群体性。必须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体)以上,否则无法称其为集体案件
(2)一般“集体”中个体间具有一定的联系性。虽然集体案件中每个个体都单独成诉,但一般来说,每个个体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诉、去裁影响很渺小、力量很薄弱、信息很闭塞、成本很高昂,当然胜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个个体都期望借助群体的影响、力量、信息、资金等优势,从而让案件的进展对自已最为有利,取得对自已最期望的结果。基于这种想法,每个人会积极参加这个集体,并与集体保持最密切联系。集体数目的不断膨胀会增长集体中个体的信心,这也正是集体案件个体人数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体“意志”薄弱性。每个集体成员其实都是的个体,仅仅是因为这个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关系才联合在一起,他们有权决定自已的去与留,他们有自已的“小算盘”,每个个体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别,想让他们加在一起象一个人一样是不现实的。所以集体中的个体容易被。有一则很有名的寓言是“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其实也正反映了群体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
所以,集体诉讼、仲裁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者才能真正联合在一起,而且组织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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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和正式户口的区别是什么
从形式上区别:集体户口领取的是户口卡,而个人户口领取的是户口本。从本质区别:个人户口和集体户口都是正式户口,都要经过人事局、计生局和公安局盖章批准办理,都是受认可的。但是之间还是有区别,如果孩子的父母都是集体户口则孩子不容易落户;若是长期无住房、没有工作等,集体户口可能会被清理,所以落在集体户口上后,最好尽早转为个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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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集体户口和个人户口有什么区别?
广州天河区集体户口和个人户口的区别有,落户的区别,以及还有使用与管理不一样,再者就是户口本的区别;对于集体户口领取的户口卡,而对于个人户口一般所领取的是属于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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