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集体户口是永久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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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区集体户口并非永久有效。在居民未达到单独设立户口条件或未完成相关申请前,其户籍会暂时存于集体户口。但此常住户口虽无明确期限,却可能因个人情况变化或政策调整而需迁移。因此,尽管集体户口本身没有设定有效期限,但其实际有效性可能受外部因素影响。
社区集体户口是永久的吗

一、社区集体户口是永久的吗

当居民尚未达到单独设立户口的标准或未完成相应的申请程序时,他们的户籍将被暂时放置于某个集体户口上,这种类型的常住户口是无期限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二、社区集体户补办的步骤

依照我国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专业法规,若您所持有团体户口的个人页不幸丢失,请您务必按照相关规程,亲自携带好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完整无缺的集体户首页原件或者具有单位盖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本以及来自该集体户口所属机构的完整丢失证书,前往您户口登记地点所在地的地域管辖派出所展开补发手续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关于社区集体户口的问题,必须明确它并不是一种永久性的户口类型。当某个居民尚未满足独立设立户口所需的必要条件,或者他们还未提交与之相关的申请时,该居民的户籍将会被暂时保管在集体户口中。然而,这种常驻户口虽然并未规定确切的有效期,但是由于个人状况的改变或者政策的调整等原因,有可能需要进行户口迁移。因此,尽管集体户口本身并未设置有效期限,但其实际的有效性仍然可能受到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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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一、好处
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主要的)
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否则,属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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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
2.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
3.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
4.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结婚、计生和小孩户口问题办理不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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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永久使用权有效吗
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所以合同约定承包永久有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二条 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七条 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第四十八条的 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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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一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表现为禁止性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都没有将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设定为一种明确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可以认为,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只得出不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并不必然得出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结论。但依照前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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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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