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如何恢复执行
在民事诉讼完成执行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执行人员应将相关协议内容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确认签字或加盖公章,随后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和解协议中的条款尽速履行其责任。若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则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重新启动对昔日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工作。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全面审查,若情况属实,便会恢复原法律文件的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强制性的手段迫使被执行人使用其财产来履行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在案件的终局处理之后,如需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首先,如果债权方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或者履行的部分不足,那么蓄意违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原先已获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其次,若是申请执行人由于受到欺骗、胁迫而被迫与被执行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是被允许的;
最后,若执行实施案件因为委托执行得以终结处理,然而后发现该委托行为并不适当,已经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环节,倘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负责执行事宜的工作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并且确认由各方签署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的同意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之后应督促被执行方严格按照协议书约定来履约自身义务。假如被执行方未曾依照协议履行承诺,当事人便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原来的法律文件。经过法院的严肃审理,如果发现申请符合事实情况的话,那么就会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以强有力的姿态敦促被执行方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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