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因离婚方式的差异而不尽相同,详情如下:
首先,若您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来解决问题,则需遵循以下步骤:
(1)拟订离婚协议。在此过程中,男女双方务必签署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其中须明确表达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对于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负担等重要议题达成一致意见。
(2)提出申请。男女双方需携带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必要文件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3)设立冷静期。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如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皆可前往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与颁发证书。若30日届满后,自第31日直至第60日,男女双方仍需亲自前往民政局递交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同时附上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在起诉时向法院告知所有相关书证资料,应认真填写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尽列出所提交证据的名称、页码等信息。
3.立案庭在确认当事人已完成必需的手续并提交齐全的证据材料后,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当事人应于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院将安排调解事宜。若调解成功,则无需再进行开庭审理。
6.若调解失败,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7.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手续需要什么材料
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如果决定继续申请离婚,则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以依照法律程序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即,中国大陆境内的任何夫妻若决定自愿解除婚约关系,其男方和女方都需亲自到彼此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离婚事宜。在上述过程中,申请人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包括结婚证明书、户口簿、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撰写并签署确认离婚意愿的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程序的具体实施因选择的办理方法而有所不同。若采用协议离婚方式,需要完成以下步骤:首先,双方须达成书面离婚协定,内容要明确无误地指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对子女的详细抚养安排、财产的有效分配以及债务责任的分配承担等事项。接下来,务必要携带相应的证件资料及已经签署完毕的离婚协议,前往负责离婚登记业务的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申请,也就是所谓的“离婚登记”。在提出申请后的第三十天之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原申请。如果最终没有撤销申请的话,那么在提出申请的第三十一至六十天之间,双方当事人应该亲自赴民政部门领取包含身份信息在内的离婚证书。倘若选择诉讼离婚途径解决问题,则应当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操作:首先,需向拥有相关辖区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包括起诉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在内的完整呈请文件。其次,由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如果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权拒绝予以受理。接着,应当及时缴纳法院开具的相关诉讼费用。在现场缴纳诉讼费后,法院将会通知当事人具体的庭前协商时间,如无法成功调解,将进入正式开庭审理环节。最后,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审判结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