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结
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定案,这在刑事调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判等各个环节中都有着各自独特的处理方法: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发现证据并不充足以证明案件成立,那么他们应当立即撤销立案,并终止相关的侦查程序;
其次,当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那么他们应该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在案件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时,检察机关有权撤回起诉,而法院若发现证据不足,则应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
二、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就算结案了吗
确实如此,当民众接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时,这就说明检察机关已经在细致地审查和审判之后,作出了不起诉的判决,从而达到了此阶段案件的最终解决。若是公安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已经依法将犯罪嫌犯拘捕并送往看守所羁押,那么理应向犯罪嫌疑本人释放入狱,同时开具出相关的释放证明文件,接着可以选择撤销案件或者将其转为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举例来说,倘若公安机关以甲涉嫌盗窃为由进行了合法拘禁,但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却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便有责任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抑或法院,对于证据不充分问题所采用的策略和方法都是不尽相同的。当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对该案进行撤销并即时终止侦查工作;而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审核提起公诉之前,如果经过深入核实后发现证据匮乏,便会考虑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至于在法院审理阶段,一旦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是有权撤回起诉申请的,法院也应该依据事实情况依法作出宣告被告人为无罪的正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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