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共同犯罪的涉案金额,应当将各犯罪主体各自的犯罪金额相加计算得出。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将所有参与者的行为视为一个有机整体,他们各自的行为都指向了最终导致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有参与者都是有意识地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共同的犯罪意图指向的是他们参与的整个犯罪活动的犯罪金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依据分赃金额来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在涉及共同受贿的案件中,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都应该以全部受贿数额作为衡量标准。
然后,根据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综合考虑后进行量刑判决。
另外,对于那些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案件,如果在能够明确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从犯通常会被判定承担全部数额的责任;
然而,如果无法准确区分主从犯,却又按照个人实际获得的利益来认定责任,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仍然建议采用全部数额的方式来认定共同受贿案件的涉案金额。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共同犯罪金额平均分摊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脑分子,应当按照集团实施的所有罪状接受惩罚;第(四)项规定,“而针对第(三)项规定范围之外的主犯,则需要按照其所直接参与或间接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活动进行惩处”。主导者的犯罪金额即为主导者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
然而,对于从犯以及胁从犯而言,我们则倾向于采用他们所获得的赃款作为评估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角色与地位的指标,因此,将这部分赃款视为犯罪金额。第二点,我们选择以罪犯犯罪意图所指向,同时也是被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总价值作为标准来衡量。例如,在各式各样的诈骗案件中,每个犯罪人均以受害者特定数额的财富为最终目标,通过采取的各种手段最终导致了受害者实际被骗的犯罪后果。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我们应该将目光放在受害者被骗的总价值上,而非将精力集中在各罪犯的具体获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针对共同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应当将所有犯罪主体所犯罪行的涉案金额进行累加计算,这是因为共同犯罪实际上是各个犯罪参与者有预谋性地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集合体,其衡量的对象是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犯罪金额。特别是当我们谈及到共同受贿的问题时,无论是主要罪犯还是从犯,都应该以全部受贿所得的金额作为评估犯罪程度的基准,在量刑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他们在犯罪中的地位以及起到的作用等各种因素。如果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主从犯之间无法简单地区分,那么在处理这类受贿罪的简单共犯案件时,使用全部金额的方式来确定涉案金额恐怕是最恰当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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