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但却由于存在明显不当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或是在另一种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对事实的认定不够清晰明确,且证据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然而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深入细致的审理和查明后,却发现实际情况明了清晰且证据确凿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三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更改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对于已经审核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若其中表现出明显不适当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等情况,复议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更改;
其次,在审查过程中,虽然部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但经过复议机关深入调查取证后,证实事实的确切性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复议机关也有权对原有处理结果做出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在部分情形中,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判定清晰明了且证充足,然而却有潜在的不当之处或者法律依据的误用;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但是经过行政复议机构深度进行调查审理之后,或许能破解这些疑点并发现事实真相和证明材料的确切来源。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