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是否折抵刑期
监外执行实际上属于我国刑事裁判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在此过程中,其期限应当被视为实际刑期的一部分,不涉及到对刑期进行任何形式的折抵。所谓监外执行,乃是指鉴于特定罪犯具备了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从而将其刑罚执行场所及方式暂时性地予以改变,使得刑罚得以在监狱之外得到实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可以外出吗
监外执行,即针对被判受监禁之刑罚的犯罪主体,出于特殊因素的考量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转变监狱执行方式的策略,旨在落实非监禁型的刑罚执行措施。监外执行乃是刑罚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充分反映出来刑法的现代精神与人道主义理念在其中的渗透和发挥。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被赋予监外执行资格的主体仅限于那些被判决有罪人且被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同时,那些被判决死刑,或已被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则无法享受此等优待。考虑到监狱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此节将主要讨论有期徒刑犯人的监外执行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监外执行乃是我国刑法裁决之执行途径中的一种独特形式,此项措施所规定的期限将会被直接计入到罪犯的实质刑期里,而非进行折算抵扣。具体来讲,监外执行即是在符合各项特定的法律要件之下,对罪犯所应受之刑罚执行场所与方式进行暂时性的变更,使得原本应在监狱内服刑之人能够在监狱之外继续执行刑罚过程的一种做法。这种机制充分展现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弹性与人文关怀精神,旨在为那些符合相关条件的罪犯提供更为宽泛、舒适的环境以便他们更好地接受前期的改造工作,并确保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得到充分维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