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强制执行书后要主动联系法官吗
关于强制执行案件究竟需要多久才能分配至具体的执行法官手中,具体时限取决于各个法院自身的决策流程;一旦案子被分配给了相应的执行法官,他们有义务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为了确保执行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并最终取得预期的成果,您作为申请人,务必积极主动地向执行法官提供所有可能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多久会被执行
经过书面催告以及公告期,应自收到判决或裁定生效报告书起15日后,开始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涉及有财产可供执行之案件,一般都应于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执行任务;而对于无需诉讼但涉及执行任务之案件,一般也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执行期限者,必须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获准许,且应当在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五日提出申请。负责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出要求按相关规定申报所有财产的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之义务。若在此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诸如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不良行为,本院会在收到此消息后立即采取适当的抑制性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案件所需的具体分配时间,这取决于相关法院的内部决策程序设定。一旦我们收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后,会根据内部规则妥善地将其分配给合适的执行法官负责处理。在这个阶段,法官通常会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一次深入的电话沟通,以便更加清楚地了解案情以及申请人所期望达到的预期效果。为了能够有效地推动执行进程,并最终实现申请人所期待的结果,我们强烈建议申请人积极主动地向我们提供所有可能被用于执行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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