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属(继承)中,继承人既可亲自签署相关文件,亦可不作表示,其是否签字均不会对遗书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立遗嘱者可借助遗书于生前妥善规划身后的财产分配事宜,而无须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对象的共识或同意。只需遵循法定的形式要件进行订立,便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是一种单方面即可完成的行为。遗书中,附有继承人签字部分当然更好,但若暂未涉及,则并不构成问题。遗书属于一种纯属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者在生前制定遗书时,无需获得继承人的首肯以及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继承人可以追讨欠款吗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各继承人均应在各自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度之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税款与债务;也就是说,各继承人都有合法权利利用其所继承到的遗产中的财产,用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有的债务,然而,此种清偿行为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不得超越。若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各继承人有权选择仅对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债务进行清偿,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愿意承担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因此,各继承人在追索欠款时,其追索的范围及责任均受制于遗产价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遗产传承过程中,不论继承人是否进行签署,都无法对遗书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立嘱人有权生前自主筹划其财产分配事宜,无需征得继承人的事先同意。只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定形式要求,遗书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可以由立嘱人单方独立完成。然而,若遗书中包含了继承人的签名,无疑会使其更加完善;即便没有涉及到继承人的签名,也不会对遗书的法律效力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因为遗书本质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由立嘱人在生前自行制定,并不需要得到继承人的首肯或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