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手术费用如何索赔
关于二次手术费用的索赔问题,可采取调解或者诉讼两位手段予以落实。以下分别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详尽阐述:
1.调解路径:在此种情形之下,患者有权利寻求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二次手术费用的鉴定,随后凭借此机构所提供之鉴定报告作为其索赔的重要依据。在采纳调解策略时,患者务必深思熟虑,因为一旦调解达成协议,未来若二次手术费用确实产生,则无法就此再次进行索赔。
2.诉讼途径:依照现行司法实践,法院往往会要求二次手术实际发生之后方可另行主张相关费用。换言之,患者需在二次手术结束后,依据医院所开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以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向法院提起索赔请求。在此过程中,患者有权按实际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发起索赔。
无论是选择何种方式,患者均有权要求赔偿的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二次手术费用如何鉴定
明确确定医疗费用清偿期限即为第一审在法庭辩论终止的具体时刻。关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医疗费用,主要包含后续就医过程中的相关支出以及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结案之时,如果因损伤经过药物治疗之后,人体机能趋于稳定但遗留下某些功能性障碍,且需要进行再度的治疗与康复,或者在当前状况之下,受伤者的身体状况尚未完全恢复正常,那么对于那些可以预见的未来康复治疗与二次手术所必需的费用,如能得到确定,就应按照确实必要的标准予以赔偿;
然而,如果无法确定这些费用的确切值,当事人有权在日后另行提起诉讼,以便寻求司法救济。尽管在审判实践中涉及到二次手术费用赔偿的问题较为繁杂,但本文将对此问题作出详细阐述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进行二次手术所产生的费用索偿问题,患者可以有两种选择途径:调解和诉讼。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借助于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来提出索赔。然而,经过调解之后,若无新的情况发生,便无法再行索赔。而对于诉讼而言,则需要等到手术完成之后,凭借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向法院提起索赔申请。在此过程中,患者有权要求赔偿多种类型的费用,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等。因此,在选择何种方式进行索赔时,患者应当慎重考虑,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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