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撤销您所受到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可以采取如下几种途径:
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此达成了切实可行并且已经圆满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
其次,若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相应信息,并且经过人民法院严格审核并给予批准的话;
再者,假如被执行人已经严格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人民法院已经顺利执行完毕相关事项;
最后,当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时,也可实现撤销限制高消费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法人被限制消费令什么时候能取消
对于被法院裁定实施高消费限制措施的案件,如被执行人在适当担保后提供了真实且可靠的支持材料,亦或是经过申请执行人的认可,那么高消费限制令即可立刻解除,这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九条如下所述:在高消费限制期间,倘若被执行人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且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明确同意,此时法院可依法对其的高消费限制令予以解除;而当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完已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法院将有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即通过通知或公告的方式来尽快解除该高消费限制令。另外,根据上述的第二条内容可以得知: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示的情形之一者,该类失信人员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持续时间通常为两年。
然而,若被执行人采取了以暴力或者威胁等不当手段干预和抗拒司法执行程序,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甚至涉及有多重失信行为,这样的情况下上榜时间还可能会在原有基础上延长一到三年。当然,身处失信被执行人行列者如果能够积极地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主动自纠失信行为的话,人民法院也将会考虑提前删除这些有关的失信信息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关于如何取消限高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解决方案:首先,涉事各方能够通过协商并顺利地完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工作;其次,申请执行方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予以删除其失信记录,并且获得了法院的最终准许;再者,由被执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全面履行或者在法院执行程序结束后也可实现该目的;最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程序。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便可成功解除对当事人的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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