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倘若被害人因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物质上的损害,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时,他们便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特别是在涉及自诉案件的情况下,自诉人即为实际的受害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属于必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且案件性质为无需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范畴;
2.其次,适用于虽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未决定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却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轻微性质的情况;
3.最后,若是受害人有足够凭证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而警方或检察院已就此类案件作出不予追究的明确书面决定,此时也可成为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所述,当被害人为被告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损害之情形出现时,其拥有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提起附加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尤其是在针对个人起诉的案件中,自诉人作为实际的受害方,更具有主张民事赔偿的优先权。此项制度的设立旨在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在寻求刑事司法公正的道路上,能够同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充分彰显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理念,从而保证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可以得到公正的裁决,而且还能获得实质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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