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授权代理人能否委托二人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被告及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均有权利委任一至两名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具体而言,以下几类人群具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首先是具备丰富司法经验并经过法律授权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最后对于当事人所属的社区组织、单位及其关联的各类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因其具备相关领域知识而获准成为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内容
代理权限主要分为普通代理以及特别授权代理两种类型。
1.普通代理即基于委托人的书面授意,被代理人仅能代为行使基本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行为。涵盖的范畴如下所示:
(1)代为提起诉讼或者应诉;
(3)申请回避程序,向法庭提供证据,请求对鉴定人和勘验人进行检测,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和调查,或者申请勘验;
(4)申请执行判决;
(5)经双方同意的其他可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则是基于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之余,还可以涉及到委托人的实体性民事权益管理的代理行为,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代表委托人认可或否认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请求;
(2)代表委托人撤销、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表委托人就案件进行和解处理;
(4)代表委托人反诉对方;
(5)代表委托人提出或申请撤销上诉。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派代理协议时,除了接受普通代理这一基本形式外,针对具体情形,还可选择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的某一项或者全部款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均有权委派一名或者多名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这些诉讼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如下:首先是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且获得授权的执业律师;其次是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再者是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或雇佣关系的人员;最后则是经社区组织、单位机构或者社会团体推荐,具备相关领域知识背景的普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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