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伤情鉴定委托书就可以去鉴定了吗
在司法实践中,受伤者进行伤势鉴定并非一定要由公安机关的警务人员全程陪同才可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害人身心遭受的伤害程度鉴定,即通过科学手段,判断受害人身体及其组织结构的受损情况、功能受限程度以及对其心理、精神层面所产生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等,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只需凭借公安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便可前往被委托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需警方人员陪同。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派出所伤情鉴定后私了合法吗
对于伤势评鉴事宜,原则上予以允许进行私下解决。
然而,仅限于结果判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下程度时方可允许如此处理。若经鉴定证实结果属轻伤以上程度的,则涉嫌触犯刑法,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之下,任何私人和解手段均无法实现。在此种情况下,建议积极进行赔偿,争取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进而得以减轻刑罚。通常而言,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嫌疑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导致他人重伤的,其相应刑期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范围内。在这一情形下,该项罪行主张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法律以公诉的形式提出。而公诉,则意味着由人民检察院代表政府对涉嫌犯罪的个案采取司法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在司法实际运作过程中,受害方实施损伤程度鉴定时并不需要警方的全流程陪护,仅凭借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便可前往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操作。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对受害者的身体损害状况、功能受限程度以及心理和精神方面所受到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将其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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