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笔录并不意味着已经正式立案。立案乃是指公安、司法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及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提起的诉讼等各种材料,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区域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之后,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便会决定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展开进一步的侦查或审判工作的一项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笔录并不代表该案件已正式立案受理。立案乃是一项严谨的法律流程,牵涉到公安、司法等多个权力部门的共同审核与审批。自接到有关报案、指控、检举等公诉材料之后,各部门将依据其职责范围和管辖区限展开对应的审查工作。唯有在确认存在足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上,相关部门方能决定将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深入的侦查或审理。因此,询问笔录仅为整个调查过程中的一环,而非立案的唯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