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协议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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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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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虽然法定离婚程序中不认可“青春损失费”,但在离婚协议中,如双方自愿约定并支付,该费用受法律保护。若一方已支付,不得因无法律依据要求退还。未履行支付责任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履行支付义务。只要双方无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法院通常支持此类约定。
青春损失费协议书怎么写

一、青春损失费协议书怎么写

尽管在法定离婚程序中,直接提出要求获得“青春损失费”并不被视为有法律依据并难以获得法院认可。

然而,假如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阶段,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主动承诺支付“青春损失费”,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青春损失费”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倘若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双方确实就“青春损失费”达成了明确的约定,且其中一方已按约向另一方支付了相应款项,那么他/她便无法再以“青春损失费”缺乏法律保护为理由,要求另一方予以退还。

此外,在协议离婚之后,如若某一方未能依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拒绝履行支付“青春损失费”的责任,那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而要求对方履行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义务。只要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双方均未出现任何欺诈胁迫违法行为,那么此类“青春损失费”通常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2024是怎样的

关于青春损失费是否存在赔偿标准之问题,这取决于法律体系对其是否进行明确规定;换言之,若相关法律条款中并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明确定义及相关处理约定,则此类费用便不具备法定赔偿依据。纵使双方当事人以自行约定方式认可青春损失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需将其视为精神损害赔偿,依据被告方责任程度与所获取收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青春损失费的确切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并不存在“青春损失费”这一概念或类型的赔偿机制,然而,在实际的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夫妻双方均是自愿达成有关协议,并且明确说明愿意为对方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那么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费用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如果一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对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那么他/她就不能够以没有法律依据作为理由,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反之,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求违约方履行其支付义务。只要在签订这份协议时,双方都没有采取欺骗、威胁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手段,那么法院通常会对这样的约定给予支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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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一审一般3个月。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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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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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二、分割离婚财产要考虑什么
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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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青春损失费,因此要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离婚时索要青春损失费其实是不合理的。但要是夫妻之间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此时当事人自愿支付青春损失费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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