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在涉及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抚恤金等医疗费用相关诉讼中,其次是针对追讨劳动报酬状告的案件;
最后则是因由于情况的紧急性而必须先行执行的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案件尚未经过正式审理,也可以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如有必要立即停止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或阻碍,或者需要立即制止某种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需要立即归还用以购买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款项的情况,以及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所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等,都属于“情况紧急”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可以批准先予执行令状。先予执行令适应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及医疗费用;追讨劳动报酬;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例如,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不当行为、归还购买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款项、追索保险理赔费用等等。即便案件尚未正式开始审理,也有可能提前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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