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法律如何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之具体标准及税率设定为:对于普通综合所得,其应缴纳之所得税款等于每月总收入减去固定金额5000元(即起征点)后,再减去特定附加扣除费用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其他扣除费用;而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方面,其应缴纳之所得税款则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公式为:(总收入总额减去财产原始价值再减去合理税费)乘以20%;
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特殊类别,其应缴纳之所得税款同样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但具体计算方式为:每次收入额乘以20%;
最后,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其应缴纳之所得税款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什么人可以退
申请退还个人民间所得税所需符合之特定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在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总收益低于人民币六万元,然而在日常缴纳个税环节中已经预先缴纳了相关税金;其次是在上年度具备享有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格条件,然而却未能在预交税费的过程中将该项扣除考虑在内;第三种可能是由于在上年度的就业或退职状况以及某些月份无经济来源等诸多因素影响下,使得前后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差异;第四类情况则涉及到无正式就职单位的人士,他们仅获得来自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收入,需要利用年度汇算来调整各税种之前的扣除额;另外第五点是关于上年度期间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三者的预扣预缴比率超出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范围的问题;最后一条是指虽然在预交税款阶段已经实际付出或尚未充分利用综合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及最后一种可能性是存在满足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在预交税款环节并未成功进行相应抵扣等异常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畴主要涵盖了综合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特殊性质的财物收益这三个大类。其中,对于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是将纳税人当月的总收入先进行扣减起征点5000元的额度之后,再进行各种必要的附加扣除与其它法定扣除事项的处理,最后得出的余额即为需缴纳的税费基数,并参照相应适用的税率予以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则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来计算税额。至于特殊性质的财物收益,例如利息、股息等,其每次所获得的收入额都需要按照20%的比例来计算应缴税额。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则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具体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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