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必要共同被告呢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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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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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符合引发必需共同诉讼的情况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时,双方应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两者都是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人合伙的所有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必要共同被告呢

一、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必要共同被告呢

符合引发必需共同诉讼情况的特定事例包括:

1、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的主体,由于需要通过挂靠集体企业来获得所需的生产经营活动资格,因此,在诉讼中所涉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必须同其所依赖的集体企业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

2、当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并不一致时,应将业主及实际经营者视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3、对于个人合伙而言,所有的合伙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被视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下为满足引发必须共同诉讼条件的几种常见情形: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人企业依附于集体企业运营时,双方需双双成为诉讼当事人;当营业执照上所注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主体存在差异时,这两者都将被视为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对于个人合伙而言,其所有合伙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应被视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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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部分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原告(发包人)基于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被告(承包人)进行索赔;同时,原告将为被告提供履约保函的银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对此,被告之一承包人在诉讼中对原告提出反诉,请求原告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观点分歧对于是否受理被告之一提出的反诉,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br/>第一种观点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必须完全一致,即当事人的数量、地位必须完全一致。由于银行不是反诉的原告,该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的当事人不一致,因此,不能受理该反诉。<br/>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即使只有部分被告提起反诉,也应该受理。特别是本案中,银行只是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能强求其提起反诉。如果不受理该反诉,那么被告只能另行,这将导致两个相互关联的诉讼分别进行,其中一个诉讼必然需要等待另外一个诉讼的结果,以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这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持<br/>第一种观点的人进一步认为,不受理反诉不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因为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受理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没有规定不受理反诉也需要出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另行,如果对另行不受理,则应出具民事裁定书。法律评析我们认为,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需要完全一致,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因此,本案担保银行没有提起反诉,不影响反诉的成立。具体分析如下:第<br/>一、民事诉讼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反诉当事人须适格。适格的含义是指:反诉是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是一致的,只不过诉讼地位正好相反。但是并没有要求反诉的原告和被告必须对应本诉所有的被告和原告。具体而言,共同诉讼存在两种形式——必要共同诉讼和普同诉讼。对于普同诉讼,虽然多个被告拥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但其利益各不相同,诉讼地位也相互,不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要求所有被告均提起反诉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反诉和本诉当事人完全一致才能成就反诉的话,显然为反诉的成立施加了过于苛刻的条件,不利于反诉效率功能的发挥,也无法避免矛盾判决的产生;必要共同诉讼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求所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均提出反诉才成就反诉,也是对当事人反诉权的不当限缩。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在本诉为共同诉讼的场合,部分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以及本诉被告向共同原告中的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也都属于反诉。第<br/>二、具体到上文提到的案件,被告提起的反诉与原告提起的本诉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同法律事实(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变更、履行等法律事实),并存在牵连关系(对抗、抵销相互的诉讼请求)。因此,该反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事实上,只有将两者同时审理才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第<br/>三、如果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相当于是对被告反诉权的排斥。理由在于,在附有担保的债权债务纠纷中,虽然担保人和债务人同为被告,但两者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基于担保责任承担债务,后者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的主张提起反诉,反诉债权人对其也负有债务,从而主张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的主张;但担保人却没有任何立场来动摇、抵销或吞并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无法提起反诉,也就是说,担保人本来就不应且没有依据提起反诉。因此,如果以担保人未提起反诉为由拒绝受理债务人的反诉,实际上就是变向否决债务人的反诉权,显然是不合理的。第<br/>四、司法实务中,对于反诉与本诉当事人一致的理解也并不要求当事人完全一致,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反诉颇为常见。例如,最高人民作为二审于2011年审理的时代集团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民二终字第92号)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两被告中只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反诉的原告提起了反诉,湖南省高级人民及最高人民均对此予以认可。实务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并没有以反诉当事人与本诉当事人不完全一致为由,拒绝受理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不要求本诉当事人和反诉当事人人数完全一致,只强调诉讼地位的变更,即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即满足反诉主体的适格性。此外,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反诉其本质就是另外一个诉,不受理反诉,其本质就是不受理一个。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基于此,若认为反诉不符合条件,则应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务的案例中总结,共同诉讼本诉中的部分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被告针对部分原告提起的反诉,都满足反诉在当事人适格性方面的要求,不应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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