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赔不赔发动机辅料

最新修订 | 2024-08-07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汽车保险对发动机辅料的保障程度受保险政策制约。辅料如水泵、皮带、滤清器等常不在交强险赔付范畴内,因其主要保障第三方受害者。商业车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可覆盖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包括辅料损坏。发动机特别险则针对发动机及其部件的损失。建议仔细研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障范围,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客服部门以满足特殊需求。理赔时需遵循保险政策规定,避免不必要的困扰。
汽车保险赔不赔发动机辅料

一、汽车保险赔不赔发动机辅料

汽车保险对于发动机辅料的保障程度,往往受到保险政策细则的制约。此处所提及的“辅料”,实际上包含了诸如水泵、皮带、滤清器等与发动机紧密相连的附属设备或零配件。以下为一般的保险情况介绍:

1.基础保险(交强险):在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为交强险)主要针对第三方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进行保障,然而,该保险并不涵盖车辆本身的损害,因此,发动机辅料通常不在其赔付范畴之内。

2.商业车险:

a.车辆损失险:此类保险通常覆盖车辆在遭受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其中包括车身受损以及可能出现的机械故障。若发动机辅料因事故直接导致损坏,从理论上来讲,应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b.发动机特别险:部分保险公司会推出专门的发动机险种,旨在保障发动机及其部件(可能包括部分辅料)在特定情形下(如涉水后发动机损毁)的损失。

3.附加险:对于那些需要额外防护的部位,如特别期望保险能够覆盖到发动机辅料部分,则可考虑投保相关的附加险种(若保险公司提供此项服务)。建议您仔细研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尤其关注哪些部分将获赔以及哪些部分未被纳入保障范围的明确说明。若合同表述不够清晰,抑或是您有特殊的需求,最好直接向您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咨询,他们能为您提供更为精准的信息。倘若您已成功投保且需办理理赔事宜,务必遵循保险政策的规定提交报案及理赔申请,以免遭遇不必要的困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汽车保险赔偿纠纷管辖

关于因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而启动的司法程序,其合法的管辖权法院应包括:运输工具在所属公司进行登记注册之所在地;运输目的的具体地点;保险损失或事故的实际发生地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等多个因素。对于涉及到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正在进行运送过程中的货物的保险合同法律纷争,应由被告人所在辖区的法院或者当地法院对有关案件拥有裁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汽车保险对于发动机辅助设备的保护程度会受到相关保险政策的严格限制。例如,水泵、传动皮带以及滤清器等常见辅助设备并不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因为这些设备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然而,商业汽车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可以涵盖因事故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也包括了上述辅助设备的损坏情况。至于发动机特别保险,它主要是针对发动机及其零部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障。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购买汽车保险前,务必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详细了解各项保障条款,同时也可以向保险代理人和客户服务部门寻求帮助,以便更好地满足您的个性化需求。在申请理赔时,请务必遵守保险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汽车保险赔不赔发动机辅料
一键咨询
  • 166****38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1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0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3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5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0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20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8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1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1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3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汽车换发动机需要什么手续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须办理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三)机动车行驶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3日;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
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
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
(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
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地区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
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三)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四)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纠风办。
八、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二)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
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九、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监管。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
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印发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出联〔2001〕8号);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出联〔2001〕26号)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发生汽车追尾赔误工费吗
如果对方为营运车辆,在对方有误工证明的情况下是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如果对方不是营运车辆,仅追尾汽车,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不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你需要提供你的收入证明。如果您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您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2024汽车年检发现机动车超检怎么处理
汽车年检发现机动车超检就需要进行补检,但要进行处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200元,扣3分;年检时携带行驶证、交强险副本、处理完违章;到当地车管所可以进行年检。车辆年检可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汽车置换补贴的申请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汽车置换补贴的申请资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淘汰老旧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更换新车的,须提供新车发票、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4.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流程车主将淘汰的老旧汽车转出本市或送到具有正规资质的厂报废车主通过办理网点或平台信息系统查看相关信息,选择在交易办理平台公示的奖励车型车主通过平台信息系统(或到办理网点)填写提交申请信息表交易办理平台审核车主信息,政府各部门监督审核交易办理平台向车主公示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车主可在平台信息系统自行打印(或到业务办理网点领取)与拟购买车辆对应的企业奖励凭证车主持企业奖励凭证到汽车销售单位购置新车汽车销售单位将车主购置新车的信息上传交易办理平台车主到业务办理网点提交老旧汽车淘汰及新车更换有关材料,申请政府补助审核合格后N个工作日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至车主银行账户注意事项
1.了解二手车价格:在置换前不妨多参考一些评估价格,既不能过低估计自己车辆的价格,更不能过高估计,最好直接将车开到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实力的二手车经纪公司实际评估一下。
2.掌握新车优惠情况:不但要了解二手车价格,还要了解准备置换的新车价格以及近期优惠促销情况。
3.以旧看新:在了解自己车辆的实际收购价格后,就可以参照旧车收购价格来考虑新车理想的优惠幅度了。一般来说,无二手车经营项目的新车经销商,在置换收购旧车时对二手车价格定位不是很有信心,旧车的收购价格都会比经纪公司直接收购略低。但不要着急,一定要再看看新车的优惠幅度。如果新车价格优惠幅度没有达到预想的程度,也可以在旧车上再与经销商洽谈。一般说来,在置换中新车的优惠幅度商量的余地不大,旧车价格的调整余地还是有的,车主可以在此做些文章,但这些文章也不会偏离市场总体交易行情很远的!
4.手续为重:不管是直接卖车还是置换新车,二手车的过户手续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正式成交后的过户阶段,车主可要求经销商提供过户后的交易票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养路费和保险过户的复印件。或者在买卖交易的时候签定协议书(一般4S店在诚信方面还是比较有保障的)。
5.贷款置换:如果旧车贷款尚未还清,可由经销商垫付还清贷款,款项算入新车需交钱款。另外,新车也可选择分期付款等购车方式。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事故伤残车辅保险公司赔偿准备哪些材料
在交通事故当中让保险公司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是受害者的身份证,户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车辆的发票凭证,受害者住院以后的病历本,各项花费发票,工资收入和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书以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汽车过户保险单要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二手车过户后原车主的保险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保险是需要过户的。二手车过户保险有两种处理方式:
1、原车主可以退保,按保险算法将投保未执行时间保险费用退还给被保险人。(交强险不可以退)退保后,新车主就可以自主重新选择保险公司。退保需要保单和原车主身份证,新投保时需要行驶证和二手车过户证明。
3、将现有保险过户给新车主(需要提供注册登记证、行驶证、二手车发票以及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一般需要到原来买保险的地方办理保险过户,在车管所办完过户手续之后,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否则发生事故后,没办常索赔。携带新的行驶证和双方车主身份证,还有保单原件汽车产权发生转移。扩展资料二手车保险过户注意事项:
1、办理保险过户的地方:一般情况下,购买保险与保险过户的地方需一致;若车辆保险在外市或外省购买,资料提供齐全,当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协助客户联系外地市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批改。
2、办理保险过户所需资料:原车主、新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交强、商业保单。
3、由于商业险属于原车主自愿购买的,所有权归原车主,所以商业险办理过户时需要原车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征得原车主本人同意。
4、保险过户生效时间:当天车辆保险批单保险公司核保通过次天凌晨生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发生汽车追尾保险理赔多少
发生汽车追尾保险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从交强险来赔偿,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你好 我想问问服装厂老板欠我辅料钱跑了这么处理
[律师回复]
劳动者有权取得实际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公司 拒绝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0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这里所说的动力应当是指机械、电力等动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把电动自行车明确规定为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呢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区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涉及到归责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对某些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认定,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从《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的规定来看,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主要是从车辆是否安装动力装置来区分,安装了动力装置即为动力车,不安装动力装置即为非动力车,且不论这种动力来源于燃油、燃气、电力或其他。该法的例外是即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视为非机动车。也就是说,电动车是否被视为非机动车,要看其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这就是判断其“归属”应以“技术参数”为准。但电动三轮车没有列入国家《产品目录》中,因此没有相关的“技术参数”,对其性质的认定应应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来确定。笔者认为,鉴于电动三轮车的危险性、动力来源与电动自行车的相似性,对电动三轮车性质的认定,也应按照其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指标来确定,不应当以一刀切的形式把其划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既然电动三轮车已经事实的存在,国家有关部门应对这些指标的具体数字作出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参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指标:按照国家标准GB《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二是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三是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四是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五是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六是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保险索赔 > 汽车保险赔不赔发动机辅料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