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下受贿罪的罪犯而言,现行的减刑政策规定如下:凡是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禁纪律规范,积极参与教育改造项目,表现出真诚地忏悔改过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行为的,都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若罪犯有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给予其减刑:
(1)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或监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的;
(3)在科技创新领域有重大突破,取得了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成果的;
(4)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能够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生命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罪三年有监外的可能吗
在我国刑事法律框架下,对于被依法判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其符合以下任一特定情况者,则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且不宜收监的;
2.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3.身体无法适应监狱环境,可能危及自身健康和社会安全的。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具备上述第二种情况,亦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关于贪污腐败的刑事被告,其刑法修正案中明确指出:倘若在其监狱服刑期内能够保持良好的纪律意识,积极参与改造活动,表露出真正诚挚的悔改之意,或者获得立功赎罪等表现,皆可以得到相应程度的减刑处理。而对于那些表现出特别重大立功的罪犯,例如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揭露并举报了重大犯罪活动,取得了科技领域的重大突破,勇敢地救助他人于危难之中,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展现出卓越的表现,以及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罪犯,都将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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