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合同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
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法定条件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该房屋买卖行为的参与者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欺诈意图;
其次,这些参与者必须实际采取了欺诈的具体手法或行动;
第三,作为受骗一方,其必须因为受到欺诈而产生误解,同时又基于这种误解而做出了不恰当的决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房产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有几种
依据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通过在订立以及执行合同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从中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以上者,可被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要判断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欺诈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三大法律规定性条件: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每一关节的相关人士均需在其主观意向上清楚明确地揭示出欺诈的企图;其次,实际行动上也确实实施了欺诈行为;最后,由于受到欺诈而导致受骗者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进而依据这种误解作出了不恰当的决策。以上这三个条件共同构成了我们在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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