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保险赔偿时效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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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效通常为三年,自损害之日起算。受害方应在治疗稳定后三年内提出赔偿,否则可能时效过期。人身伤害、残疾、死亡及财产损失诉讼时效均为三年,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车祸保险赔偿时效多长

一、车祸保险赔偿时效多长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保险理赔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部分的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该时效为三年之期,自实际遭受损害之日开始计起。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方应在治疗结束且病情稳定之后的三年内,向加害方提出赔偿要求,若超过此期限,则可能面临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残疾乃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案件,其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时效同样设定为三年。而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其民事诉讼时效亦为三年。当同一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种情形时,诉讼时效将分别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车祸保险赔了车主还需赔偿吗

具体情形需依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那一部分,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的范围之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假设超出这一范畴,那么剩余的部分就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来进行公平划分,由相关车辆的所有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机动车之间的碰撞事故,责任应由失误方负担;倘若事故中两位当事人皆有过失,那么就应当按照各自所负过失程度来分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均没有过错,那么机动车就应该全额对他们作出赔偿。若能证实机动车一方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失,那么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保险索赔期限,规定通常为三个自然年度,始于实际发生损害之日开始起算。作为受害人一方,应当在医疗状况趋于平稳之后的三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如若逾期则有可能导致索偿权的时效已过。对于涉及人身伤害、残疾、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各类诉讼案件,其法定的诉讼时效同样设定为三年,但需注意的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两类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将分别进行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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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物损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据不完全统计,约有十分之一的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在案发一年后才提起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确保在案发一年后仍然可以起诉并且胜诉呢?
根据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以上三种情况,时效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对涉及伤残鉴定的,其诉讼时效可以从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即使定残日已经超过一年,其诉讼时效仍可在定残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时间。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1、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2、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
实践中也有人主张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时效期间,理由是: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已经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管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不过该规则同样也会受到交管部门工作程序和当事人治疗时间的制约。此外,有的当事人在交管部门达成调解协议,但到期后义务人不履行协议;有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而是选择了私下协商,但最终又未能达成协议。由于事故未经交管部门处理,交管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以上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显然都无法从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受害人治疗终结之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法律上就更无此类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法院就很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4、伤残评定之日。伤残评定之日虽然比较容易确定,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人均需进行伤残评定,还有很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另外,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的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从而导致时效期间不能开始起算。
5、调解终结之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很多人主张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上接第35页)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故其也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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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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