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检察院能取保候审吗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看守所中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权限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犯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只有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利进行这项操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那些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批准其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看守所检察院不批捕办取保候审可以拿扣押的手机吗
对于由警方实施的取保候审程序中,能否将所涉手机收回的问题,具体要看实际情形而定。若需扣押的物品与其所涉及的案件无关,便可依法申请解除对其的扣押,反之,如物品与案件存在关联上的联系,则暂时无法取回。所谓“取保候审”,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事先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签署相应的保证书,以此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逃避或者妨碍调查工作,并在传唤时随时应讯的一种强制手段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羁押场所(如看守所)内,任何工作人员都没有权力受理或者代为处理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事项,这项权力是完全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独家行使的。详细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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