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事是前科么
刑事拘留经历并不等同于前科。所谓“前科”乃指个人犯罪纪录之意,依据我国法律定义,即特定人员曾触犯刑事犯罪案件并保留相关的档案记录;唯有经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有罪之后,才能被认定具有该前科背景。
然而,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行动,仅仅能够表明被告方涉嫌犯法,尚无法证实其存在真实罪行。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二、刑事拘留事由要通知家属吗
通常情况下,拘留人员需要得到明确的告知。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应立刻将当事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出24小时的时限规定。除非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无法通知到家属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恐怖活动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对侦查工作造成阻碍。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在拘留期满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当上述影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也应当迅速地将相关情况向被拘留者的家属通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与前科显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不应将其混淆。前科特指个人因触犯刑法所留下的犯罪记录,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其有罪之后,才能正式构成前科背景。然而,刑事拘留仅仅是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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