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帮助信息活动犯罪案件的立案工作,并不是必须由案发地区域的公安局进行立案侦办。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具体依据以下规则来确认:
首先是在侦查阶段,此类犯罪行为应该由实施犯罪行为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
其次,在诉讼阶段,此类案件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的话,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帮信罪如何断定明知犯罪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情况的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其次,在提供资金投放广告等方式上,其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第三,违反相关规定获得的利益在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类似地,向超过三名对象提供了此类协助;
再次,若个人于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后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中;接下来,如果您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最后,若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以及非银行支付账户这类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在线银行数字证书达到五份(件)以上;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二十份以上者,均将被视为实际意义上的“明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协助调查信息活动犯罪案件是否应当由案发地的公安局进行侦办的问题,实际的管辖权限可以依照以下情况予以明确:在侦查阶段,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责任;而在诉讼阶段,则应由犯罪地的法院进行审理,然而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认为在此审判更为适宜的话,那么该院也有权利对此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样的规定有效保证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与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