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了就是结案了吗
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但其本身并非意味着此案已历经终结程序。实质上,取保候审乃是在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受到较轻惩处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情况下,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一项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
至于案件是否真正得以完结,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其中涵盖了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多个环节的完整执行。若在取保候审之后,案件仍需进一步审理,那么可以明确地说,该案件尚未达到结案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了还要进看守所吗
1、存在着这种可能性。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警方需要进行逮捕,那么就可以先对其采取拘留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并未表明该案已经告一段落,只要犯罪嫌疑人具备逮捕所需的条件,便仍有可能被捕。
2、具体而言,如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嫌疑人将面临拘留和逮捕的风险:
(一)他们有可能继续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危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性手段,并不能够表明案件的终了。这项措施主要应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会受到较轻处罚并且其行为对社会没有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然而,案件是否已经圆满结束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如果案件还需要进一步的审理,那么可以说该案件尚未完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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