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刑事程序环节中常用的一项强行稽查手段,并不享有直接决定罪犯是否应承受刑法之制裁的权力。取保候审主要宗旨在于确保被指控为罪犯者,或被诉被告能恪守各项法纪规定,不要试图逃避司法机构的侦查和法庭审判,而非对其所犯之罪行进行定性。
至于罪犯是否应受刑罚惩罚,则需视具体案情及法院的终审判决来确定。若经严谨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人确实有罪,便可根据律法依据做出判刑决定;反之,如法院裁定被告人无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足以深究刑事责任,亦可对其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也能延期吗现在
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中,并无延迟期可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用取保候审进行强制性约束,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有关部门必须保持对该案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中断或停止。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措施主要是为了确保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其逃逸以致无法接受司法机构的调查以及后期的审判。然而,此措施并非为直接作出判决,而是为了更为深入地了解案情与证据,以便在后期进行合理公正的审理裁决。因此,被指控者最终是否会面临刑罚惩罚必须由法庭通过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并经过最后的审判后才能做出决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定有罪,那么他将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刑罚;反之,如果被告人被认定无罪或者其行为情节较轻,则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