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单位能解除吗
取保候审属于一种独特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它通常是由我国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民法院来做出相应决定的。
然而,在特定情况之下,取保候审这种措施也是有可能被解除的。举例来说,当相关案件已经完成了全面的侦查工作,并且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公诉请求,或者是法院已经对该案件做出了最终的判决之后,原来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构就有权依法解除这一措施。除此之外,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未有任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同时也没有干扰到证人提供证据等方面的问题,那么他们在案件结束之时,也有可能会被解除取保候审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单上的罪名有效吗
在法律术语中,被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承认有罪。取保候审,亦称保释,是指由侦查机构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开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和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常见的强制性手段,其执行权限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侦查工作已经圆满完成、检察机关已对相关犯罪提起诉讼或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后,相关机构有权依法撤销取保候审。此外,如果涉案人员严格遵守了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未出现故意躲避侦查人员侦查活动、逃避审判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在该案件结案之际,相关机关也有权力解除了他/她所受的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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