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信罪"的认罪认罚问题,可发生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之中。例如,在侦查流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均能自愿披露其涉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作是一种认罪认罚的表现。同样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那么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认罪认罚的态度。
最后,在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能够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表示认同,那么这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认罪认罚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认罪认罚后会有什么后果
一般情况下,会对此类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而如果是属于单位犯罪的话,则会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并且追究其直接领导人和其他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同样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罪行,将依照处罚更严厉的条款来进行定罪量刑。关于“帮信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持,且情节较为严重。
至于何谓“情节严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7.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犯罪”的认罪与认罚议题可贯穿刑事调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三大关键环节。例如在侦查阶段,如果嫌疑方能够主动承认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且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便可以认定为展现出认罪认罚的心态;在审查起诉阶段中,若嫌疑人对于指控其犯下的具体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未持有任何异议,也可视作是表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至于在法院审理阶段,倘若被告人对公诉人所提出的指控表示认可,同样可以被理解为已经展现出认罪认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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