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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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被判罚金刑、未出席审判、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境、不按时出庭等。根据《刑事诉讼法》,违规者可被撤销取保候审,改其他强制手段或调查。若调查终结且未起诉或宣告无罪,可终止取保候审。
终止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一、终止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的条件往往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取保候审人员已依法被判处罚金刑;

其次是被取保候审人员未按法律规定因正当原因未出席审判程序;

然后就是被取保候审者倘若违反了与取保候审有关的明确规定,如擅自离开所属市、县的住所地范围,不按时出庭应讯,及其他任何可能危及司法安全的行径。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被取保候审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上述违规情况,例如未经授权私自远离原居住所在的市、县,或者在司法传唤之时未能够按时出庭,抑或是存在其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举止,那么司法机构有权利决定撤销取保候审,依法更改其他强制手段或者进一步展开调查工作。

另外,如果涉案事项已经经过深入的调查和调查后已终结,且被取保候审人员并未被正式提起公诉或者宣告无罪,那么取保候审也是可以依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终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终止取保候审流程需要多久

终止取保候审的程序通常是在案件侦查工作圆满完成或是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裁判之后执行的,其具体实施的时间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一旦有关部门确认了侦查工作已经圆满完成,或是法院就相关案件做出了明确裁决,那么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将立即通知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整个过程可能需要数周至数个月的时间,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司法机构的工作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解除了或者取消了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犯罪嫌疑人被判定须接受罚金刑;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出席审判过程;在执行期间出现违规行为例如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居住地、未能准时出席法庭审理等。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他们的取保候审,变更为实施其他强制措施或进行进一步调查。如果经过全面的调查后发现当事人并未涉及到任何违法行为并且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被宣布无罪,那么就可以终止对其的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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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终止的条件包括几种
根据《民法典》规定,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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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探望权终止或终止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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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的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谓通知到达,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头通知的,口头告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时即为到达;书面通知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签收即为到达。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
1、补
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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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包括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与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在保险双方有不同的体现: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保险人的公本费支出、员工工资、管理费用、赔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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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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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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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终止劳动合同程序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既是当事人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的证明,也是调整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在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即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尚未出现时,劳动合同效力提前结束。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根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有严格而明确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要经以下程序:
1.由人民宣布进入法定整顿期,并由政府部门认定达到当地严重困难企业标准。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3.提前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4.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6.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六)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工会如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合同的终止和清算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清算有哪些规定 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 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当然也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期间,均可因合伙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所谓合伙合同所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合伙皆有其存续目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清算。合伙的清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以消灭合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2)合伙清算的内容 清算人执行的清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偿顺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①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见前述)进行分配。 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前述规定的连带责任办法办理。 ③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④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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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的包括哪些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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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的包括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包括哪些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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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 中国《公司法》第15 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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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客观条件包括哪些
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等等条件,以下是关于合同终止的客观条件包括哪些的问题的相关内容整理,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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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想了解一下合同终止需要提前通知吗?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 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 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 死亡后,最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破产,指 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 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 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 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现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 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合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哪些法定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哪些法定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在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原有法律都没有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哪些法定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的规定内容。
一、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还包括: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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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件包括什么?
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件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合同工目的不能实现,不安抗辩权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并不禁止在合同出现了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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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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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你好,朋友之前签了购房合同,但是现在急需钱想要终止,问问购房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权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的规定。
解除理由?
1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
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房二卖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面积误差比超过3%
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过分迟延产权过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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