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是否准予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强制性手段,具体到某一特定案件时,是否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会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判断,因此不能轻易地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比例。取保候审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能够在不干扰刑事调查、诉讼以及审判过程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权益。
至于不起诉,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环节中,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正式的公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公安局取保候审由谁批准
若涉及一般的刑事犯罪行为,且该案尚处于调查研判的攻坚阶段,此时便需仰仗公安机关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批;倘若涉案案件已经步入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谋求取保候审的申请便须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许可;而当案件进入到审判环节时,欲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就必须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拥有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批的权力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之时,我国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深思熟虑的评估,因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可以衡量。然而众所周知,取保候审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保障嫌疑人在不干扰司法程序执行的前提下实现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相较之下,不起诉则是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慎重考虑后做出的决定,即不对嫌疑人启动诉讼程序的处理方式,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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