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先前由于强奸罪而留下了案件记录,后来又犯下盗窃等新罪,那么,当法院进行裁决时,它必将仔细权衡并考虑到涉事者之前的案底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尽管这两种犯罪行为原本是无需直接合并判罚的,然而,前科事件却很可能会对后罪的量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因此,在涉及盗窃罪的判裁过程中,原有的强奸罪案底可能会被视为加重情节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强奸罪有案底吗
1.若触犯法律之人为年满十二岁但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则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倘若涉案者为年满十二周岁且已超过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犯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重罪,并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情节极为恶劣的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与批准后,将对其进行追诉,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3.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仅需对法定的八种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一个人曾经在强奸案件中留下了案底,并且又重新犯罪,涉及到的是盗窃行为,在法院进行判决时,必须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此人的先前犯罪记录以及新罪行。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给予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这意味着,这个人的前科将会对他的新罪行的量刑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导致更加严厉的惩罚结果。因此,在对该名罪犯所犯下的盗窃罪进行审判和裁定时,他的强奸罪案底很有可能被视为加重情节而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