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况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犯罪通常会发生在如下几种状况下:在没有得到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他人控制在特定区域内,从而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被剥夺自由的状态持续的时间已经超越了24个小时的法定上限,又或是虽然并未达到这个时间界限,但是情形却极其恶劣。这些行为涵盖但不仅限于绑架、非法扣押以及非法监禁等等。从事这些行为的当事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然而仍然坚持去实施,其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或者惩罚受害者,或者是出于其他非法的动机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何种情况成立洗钱罪构成犯罪
洗钱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首要要素:该罪行的责任主体涵盖广泛,包含了所有年满十六岁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同样,个人或团体亦可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
2、关键要素:该罪行所涉及的客体范围较为复杂,不仅侵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更进一步地,它还触犯了国家对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3、核心要素:从行为角度来看,该罪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资金账户:这意味着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这其中既包括将实物资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化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化为现金,此外,还包括将不同种类的现金(例如人民币)转化为另一种现金(例如美元),将某一种金融票据(例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化为另一种金融票据(例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采用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任何掩盖、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手段,比如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某个特定行业中,或者利用犯罪所得购买房地产等。
4、决定性要素:从主观层面上看,该罪行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且为了获取利益而故意实施这些行为,同时期望这些行为能够带来预期的结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主要发生在犯罪分子未经授权私自限制他人在特定位子或者特定空间内活动,剥夺他们合法的人员行动自由时超过24小时;或者虽然未达到该时间长度的上限,但是如果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也能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像绑架、非法扣押等行为都属于此类范畴。犯罪分子在实施这些行为时,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却仍然为了实现控制他人、惩罚他人或者其他不法目的而进行。这些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和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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