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可以办取保候审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面临相对较轻刑罚制裁或存在特殊情形而不适宜进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法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时候;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同样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时候,便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除此之外,若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亦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样可以达到诽谤罪
以暴力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对他人进行公开羞辱或捏造事实对其进行恶意中伤,情节恶劣者,将被认定为诽谤罪。诽谤罪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
1、客体要件。该犯罪侵害的权益类型为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其所针对的受害人为自然人。
2、客观要件。诽谤罪在犯罪的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传播某种虚构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
3、主体要件。诽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诽谤罪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信息,也清楚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不良后果,同时还期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我国司法实务领域,取保候审措施通常应用于罪行轻微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制度: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作为主刑附加刑的独立刑罚并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亦或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況;再者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满一定期限但仍未作出判决,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