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是什么行为构成
“挪用资金罪”乃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之员工所设立之罪名,使其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挪动本应为单位所有的资金,供私人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作为借款,场合如下:资金的价值达到法定标准且已超出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对于该金额的处置涉及到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此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同时也破坏了财务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的职员在职务上利用其权力和便利条件,未经授权擅自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体借款或者他人借款,借款数额大小达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并且这些借款逾期未还超过了三个月之久,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这些借款涉及到营利性行为或者非法活动,从而侵犯了公司对资金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破坏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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