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安机关进行重大案件侦查过程之中,通常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其首要目的在于防止被告逃离现场、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口供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并不适用于实施缓期执行或者假释等变更监狱环境的司法程序。相反地,缓期执行和假释主要针对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的罪犯,但由于他们身患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监狱内正常服刑,因此才得以在狱外接受监管改造。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缓期执行和假释的相关法律条款主要集中于执行阶段,而非拘留在押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刑事拘留可保释吗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领域中,触犯法律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必须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自适用某项附加刑的惩罚;
其二,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致引发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
第三,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也需要考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构涉入重大案件的调查行动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挠证人作证或者进行串供,往往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来加以防范。在这种情况下,缓期执行或假释的措施是不能被采纳的。因为缓期执行以及假释这两种制度都是针对于已经被判定有罪的罪犯,由于身体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在监狱内服刑,因此需要在狱外接受相应的监管。这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主要集中在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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