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受到短期刑事拘留一个月的人来说,他们的个人档案中是否会留下犯罪行为的相关纪录(案底),取决于最终审判法庭所做出的裁决。倘若在整个审理过程结束后,该名受拘禁者并未因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而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将无需在自己的个人档案中记录任何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换言之,他们并无案底。
然而,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该名受拘禁者被判有罪,即便刑期较短,他们仍需在个人档案中记录这一犯罪事实,即产生了案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当法院对某项指控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正式确认该名被告人为罪犯,从而在其个人档案中记录相应的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刑事拘留一般在多少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判决期限,主要分为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种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关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拘留期限通常设定为14天,自被捕入狱直至送抵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司法机关会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核时间为7天,此7天计入拘留期限之内。若经审核后决定予以逮捕,则拘留期限将继续延长;反之,若未通过审核,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其次,对于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刑事案件,其拘留期限可达37天之久。同样地,在这37天中,检察院仍需进行7天的审核工作。在前30天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若审核通过,则拘留期限将再次延长;反之,若未能获得批准,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受到短期拘役的人员是否会留下犯罪纪录,实则取决于审判机构的最终裁定。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被判定为无辜,那么此人将不会产生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然而若是法庭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并最后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尽管这可能仅是短暂的徒刑期,但相关部门仍需依法将这份判定结果记录在册。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我们才能确信该人确实拥有犯罪记录,并且这些记录将如实反映在这个人的个人档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