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往往需根据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积极地接受各项传唤指令。原则上,被取保候审者应主动前往指定场所接受传唤,但若遇到特殊状况或者是依据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亦有权派遣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其住处进行传唤。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遵守并遵循上述要求,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从而对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传唤去哪了
取保候审期间被收监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传讯所致。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在接受传讯时能够随时到位配合调查,满足这一条件即为取保候审成功。
然而,取保候审与案件撤诉或者被撤销指控并非等同状态。若公安机关上门进行传讯,此举表明涉案的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完成结案工作。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公安部门此次传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其告知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意味着针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案件处理程序已经告一段落。
至于检察院和法院的传唤,则意味着案件已正式进入审查或起诉环节。检法机构的传唤通常是为了审查是否需要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如需续保则会办理相应手续;反之,若无法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则可能导致嫌疑人被收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员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部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积极地履行相关义务,并接纳所有形式的传唤。通常情况下,被取保人员应当主动前往指定的地点接受相应的讯问或者调查;然而,在特殊状况下,相关部门亦有权派遣工作人员前往被取保人员的居住场所进行传唤。如果被取保人员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将会对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被取保人员必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以保证整个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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