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代表认罪吗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被告人认罪。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在刑事诉讼中所实施的强制手段,通过让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在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合适的担保以后,在特定环境下暂时脱离监禁状态,以待法院展开深入的审理工作。另一方面,认罪则是指被告人对于所遭受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罪名作出明确认可。尽管有时,被告人认罪行为有可能带来取保候审的结果,但是这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认罪是建立在被告人主观意愿的基础之上,而取保候审则是依据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与条件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代表事情不好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人民法院为被告者顺利完成取保候审程序的工作,其实是一件极好的事情。只要发现人民法院在对被告进行慎重审查后,成功地为其提供了取保候审的保障措施,那么便可据此推断出,该名被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而言可能比较轻微,大致上也就意味着有相当高的可能性会被判定宣告缓期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的流程中,取保候审和认罪这两个概念并不能等同对待。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得以在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暂时摆脱监狱的束缚。然而,认罪却是被告人针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所做的明确承认。虽然认罪有时会成为获得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是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认罪是建立在被告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而取保候审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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