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代表吗
对于取保候审的人士是否能够担任代表职务,需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虽然取保候审给予了嫌疑人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他们的公民权利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
在特定的情况下,若该嫌疑人具备担任代表所需的资格与条件,且其所处的取保候审状态并未对其履行代表职责产生负面影响,那么他便有可能获得认可。
然而,倘若取保候审的规定对其代表工作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或者其涉及的案件性质较为严重,可能会对代表形象以及公众信任度带来不良影响,那么这样的情况下,让其担任代表可能就不是最合适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何时去申请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随时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者;
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我照顾,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她们进行取保候审同样不必担心其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则是涉及案件的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且案件仍需进一步办理,此时也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人员开庭后直接收监狱吗
对于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是否会在事例开庭后立即面临收监的命运,这取决于法庭对事例的最终判决结果。倘若法庭经过深入细致的审理之后,裁定被告人确属有罪,同时判处的刑罚又是实刑性质(例如有期徒刑、拘役等等),那么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会在事例的审判现场被交付监狱部门负责执行。然而,若是法庭判定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犯罪,但是被判处的是缓刑,或者在事例中还存在证据不足以及罪名无法成立等因素,那么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被立即收监。另外,在取保候审期间,若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或者干扰证人提供证言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其被收监。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收监,需要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庭的最终判决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取保候审人士能否担任代表职务依实际判断。若具备代表资格和条件,取保候审未影响履职,可能获认可。若阻碍履职或案件严重影响形象和信任度,则不适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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