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时效如何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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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撰写起诉状需详述双方信息、背景、诉求、事件经过及矛盾焦点。携带起诉状及证据至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法院受理后将发送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亦会收到举证通知和被告答辩状。收到传票后,请按指定时间出席法庭审理,确保准时到庭。
保险诉讼时效如何起诉

一、保险诉讼时效如何起诉

1.在撰写起诉状时,需首先详细列举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及相关背景,之后明确阐述本案的申诉请求以及应达到的具体效果,同时务必准确无误地陈述出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与矛盾焦点所在。

2.携带已完成的起诉状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前往当地法院立案庭进行正式立案申请。

3.在法院受理立案申请并确认立案成功后,将会向被告方发送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同时也会向原告方发放相应的举证通知和被告的答辩状

4.待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会向当事人发送传票,请严格按照传票上所载明的时间准时出席法庭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保险诉讼时效是多久

1、除人寿保险之外的任何其他种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支付保险金时,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定时效期限为两年,该时间均从他们得知或应该已经得知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

2、至于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说,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要求时,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则为五年,同样是以他们得知或应该已经得知保险事故发生那天作为起点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撰写民事诉讼状时,应详细阐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背景情况以及提出的诉讼请求;对整个争议事项所涉及的事件经过及其关键环节要有深入的描述;同时,应当明确指出纠纷的核心所在。完成上述内容后,您需要携带完整的民事诉讼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当地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进行立案申请。法院在接受您的申请之后,将会向您发放民事诉讼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件,而作为原告的您也将收到关于举证事宜的通知以及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当您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请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法庭审理,以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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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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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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