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般的程序要求,刑事拘留往往会在案件立案之后实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拘留时,必须确保已经完成了立案过程。立案环节标志着刑事诉讼的正式启动,意味着公检法三方机构均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干扰证人等行为,从而在一定时间内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还可以调解吗
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及在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被羁押之人有权寻求与受害方进行和解谈判,以期获得对方的宽恕与谅解。
然而,由于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环节,这是依据相关法规仅能针对民事权益部分进行协商调解的特殊情况,如涉及到对受害者人身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
然而,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则无法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往往会在案件被正式立案之后展开。立案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代表了已经确认犯罪行为的确切存在并且此种行为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而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对证人施加影响,从而对其实施人身自由的暂时限制。因此,刑事拘留必须以案件已经正式立案为前提条件,以此来保证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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