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时申请保释,亦即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首先,涉嫌违法行为或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可以避免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情况下,也可考虑给予保释;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给予保释,以确保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最后,若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且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保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具有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进行保释:
首先,被保释人应当是可能会被法院判决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罚的被告人;
其次,被保释人也必须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额外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如果被保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亦可考虑予以保释;
最后,对于那些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犯罪分子和被告人,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保释申请,亦称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法但如果保证其合法权益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予以保释;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给予保释。保释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维护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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