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到哪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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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立案通常由案发地公安机关负责,包括受害者所在地和违法行为地。重大案件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报案人应携带合同文本、资金流转记录、通信记录等证据材料,以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确保提供充分证据,有助于案件顺利处理。
合同诈骗罪到哪立案

一、合同诈骗罪到哪立案

在针对合同诈骗罪行的立案过程中,一般的操作惯例是从案发地点所属的公安机关开始着手,而这里所指的案发地通常包括了受害者所在地以及涉嫌违法行为实施所在地这两个主要范畴。若涉及案件规模较大,刑事管辖权可能向上提升至市级公安局乃至省级公安局来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和裁决。

然而对于报案人而言,他们务必需要携带各类相关证据资料以便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工作,这些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资金流转记录、通信往来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最后,法院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对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向案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报告。在法律规定中,此种情况既包括了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涵盖了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然而,如果涉及到的是极其复杂或严重的案件,则可能需要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提出请求进行管辖。在提交报告时,提交方(即报案人)需准备好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金往来的记录、以及双方之间沟通联络的资料等等,这些都能作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资源和依据。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进度与公正性,请务必提供充足和可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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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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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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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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