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拘留十五日以进行打架斗殴行为属于行政方面的处罚措施而非刑事惩罚,因此并不会留下案底,只会在相关执法机关留存相关记录备案。
然而,当这类行为触犯刑法,达到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才会正式计入案底之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对于斗殴事件的处理上,既可给予刑事处罚如拘留,亦可采取行政手段执行拘留。当涉及到对他人身体产生轻微伤害但尚未触及刑事犯罪层面的情况时,所在通常会采用行政拘留。
然而,若该类斗殴行为被视为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径,此类侵害人权之举可归结为侵犯人身权益性质的犯罪,一旦导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损伤,便可能涉及到刑法层面,即可能面临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故意进行聚众斗殴行为而遭受15天的司法拘留,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制裁手段,并非刑事犯罪的惩处方式。这种情况下,其实质意义上并不构成刑事案件中的实质违法记录,因此也就不涉及到所谓的“案底”问题。不过,这类事件仍然会在相关的执法机构中留下详细的历史记录和备案信息。然而如果此类违法行为在后续过程中严重逾越了法律界限,达到了必须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进一步追诉其刑事责任的地步,那么此时才能被正式地登记入刑事案件档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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