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能否成立强奸罪
在法律实践中,女性依然可以被视为强奸罪的实施者之一,然而其身份仅限于共同犯罪中的协同者、援助者或教唆者,并不具备直接行为的能力。因此,我们可以说,强奸罪的主体仍然包括男性和女性。
对于涉及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案件,若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受害人是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少女,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严重的强奸罪行,并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女性能不能构成猥亵罪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中,猥亵罪并不仅限于男性,亦涵盖了对于女性及同性受害者的猥亵行径。当女性个体涉及到此类犯罪行为时,只要其满足了法律规定之犯罪构成要件,便理应受到相应程度的刑事制裁与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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