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强制猥亵涉及到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司法追责行动,而非允许案件被撤销或终止。若经过检察官的严格审核后,发现被告的犯法行为尽管危害性较小,但情节较为突出,那么检察官有权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在此,我们将详细介绍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有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以及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从主观层面上看,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轻微强奸罪怎么处理
若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法方式进行强暴强制性交行为的,当事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情节较为微小的罪犯的判刑则需全面考虑其具体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中情节轻微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特定义务人员实施犯罪行为(1)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施行:在犯罪时年龄不足十八岁的,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惩处。
(2)对于未完全丧失辨识或自我掌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而言,虽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精神病患者完全丧失辨识或自我掌控行为能力时,即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3)对于既聋且哑或盲人罪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情况下,预备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如果未造成任何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如已造成损害,则应当减轻处罚。
至于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