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被坑了如何起诉他
当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结果无法令人信服或合理之际,作为投保方、保险对象或收益者可以依照如下步骤向所在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诉讼期限之内进行诉讼(即一般的民事诉讼期限为三年,该年限从权益受损以及其责任人具备相关认知开始计算);
其次,需选择具有管辖权力的人民法院提交投诉诉求(例如,由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的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在起诉状中,需要明确记载以下各项重要信息:
(1)原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2)被告的基本信息(如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这些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例如,要求重新进行理赔或补充赔偿等。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4)相关的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居住地址(证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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