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有哪些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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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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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法人代表在营业执照方面的法律责任涉及多个方面。首先,若因故意、疏忽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若公司涉及非法经营、抽逃资金等行为,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和行政处分,但不知情且无过失者可免责。
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有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之一种:损失赔偿责任。若由于法定代表人的故意、疏忽乃至违法违规的某些行为,或者公司章程条款规定上的违反,从而导致公司蒙受了损失,那么公司有权利针对这部分损失向法定代表人索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2.民事责任之二种: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收入的归属。由于公司的损失可能与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力的不当有关,因此,这些积极性权力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应该归属于公司所有。

3.行政责任之一:公司非法经营、抽逃资金等行为。若公司涉及非法经营活动、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及隐藏财产规避债务风险等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法院的罚款处罚,并且也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根据司法建议给予的行政处分。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法定代表人对此事并不知情或者并没有参与其中,且自身无任何过失的话,将不受此影响。

4.行政责任之二:对故意隐瞒财产行径的公司股东进行处理。当公司资产状况出现异常,股东有故意掩盖财务状况的行为时,他们可能需要面对行政罚款以及其他惩罚措施。在此过程中,若法定代表人不了解这个情况,也是可以免责的。

5.刑事责任之一:公司的犯罪行为通常不牵涉到法定代表人。若某公司涉嫌犯罪,这部分罪行应当由公司自己来承担刑事责任。不过,鉴于现实中许多公司的犯罪行为往往是按照公司高层领导的意图贯彻执行的,因此,在公司犯罪的案件处理中,不仅会对公司进行处罚,还往往会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即采取“双罚制”的方式。虽然这看似对法定代表人有益,但实际上,一旦面对执法机关的调查,法定代表人也必须负担起自己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二、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可以随便写吗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的注册资金并非可以随意书写而为。尽管现如今已经实施了认缴制度,即注册公司无需一次性实缴完毕即可完成注册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任意填写注册资金。因为倘若所填写的金额过大,将很有可能导致各位股东朋友们自身承受压力过大,从而陷入到不必要的困境之中;反之,如果填写的数额过低,则会使得客户对贵司失去信任感,对于贵司的业务拓展而言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另外,伪造或者虚构注册资金的行为,一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或是其他法律责任。因此,我建议各大企业在登记注册之时,务必要秉持诚信原则,真实且客观地填写注册资金额度,并且应当结合实际的经营状况来加以科学设定。若是各位朋友关于注册资金方面存在任何疑问,请尽量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准确的指导与建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涉及营业执照相关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上所要承担的职权范畴较广,涉及诸多层面。在这其中,首要关注点是,如果由于个人故意造成的失误或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法规的事件导致企业遭受损失,那么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将有义务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此外,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况,其所获得的利益也必须归属于公司所有。然而,如果企业涉及到非法经营活动或者存在抽逃资金等不当行为,那么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面临罚款以及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是对于那些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过失的法定代表人来说,他们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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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的经营场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
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扩展资料: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
第一类、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设施、设备目录。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经办人授权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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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的后果。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个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全体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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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年代办营业执照犯法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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